贵州人:今起,这些消费权益有了新保障

发布时间:2026-09-01 16:28  浏览量:1

来自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的消息,新修订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立足贵州消费实际,在保护老年消费者、规制预付式消费、规范教育培训市场、遏制职业索赔行为等方面创设了一系列具有贵州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制度。

近年来消费需求、结构、业态与模式发生深刻变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工作自2024年启动,始终坚持“开门立法、问题导向”原则,先后召开6次调研座谈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聚焦新消费业态重点问题专题讨论。

新《条例》强化“大消保”理念,专条列举了市场监管、商务、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卫生健康、金融管理等19个负有维权职责的部门,要求其按照各自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遇到旅游购物纠纷可找文旅部门,教育机构退费可找教育或人社部门,金融消费纠纷可找金融监管部门。这一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了部门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

在重点领域制度创新方面,新《条例》亮点突出:

强化老年消费群体保护。经营者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或低价旅游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养生类产品的,老年人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按约定提供服务,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告知。商务、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遏制职业索赔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有关行政部门将制定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治理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规范教育培训市场。针对文化类、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对办学资格、招生广告、培训费收取、费用退还等进行了严格规范。

明确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专章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餐饮娱乐、珠宝玉石饰品、住宅装饰装修、网络直播、演出业、电信业务等16个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餐饮经营者须免费提供合格餐具,演出变更主要信息须提前告知并按消费者要求换票或原价退票。

省市场监管局消费网监处表示,新《条例》进一步明晰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九大法定权利,完善了贵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将以法治手段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为激发消费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记者 曾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