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搭档”,双双落网!
发布时间:2026-09-02 19:19 浏览量:1
一人趁着夜色入室行窃
一人明知是赃物仍大肆收购转卖
最终双双落网
近日
织里公安分局织南派出所
接到群众报警
称家中黄金首饰被盗
接警后
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侦查
△被盗的金银首饰
经分析研判
民警锁定嫌疑人张某(化姓)
案发当晚
张某在街上游荡
发现有住户房门未锁
便趁机“溜门
”
入室
盗走
柜子里的金银首饰
得手后迅速逃离
△案发现场
办案民警循线追踪发现
张某每次盗窃得手后
都会联系黄金回收从业人员
曾某(化姓)进行
销赃
经查
曾某并无合法黄金回收资质
在明知首饰来路不明的情况下
仍低价收购涉案财物
再批量转卖从中牟利
累计涉案金额高达十余万元
△嫌疑人张某、曾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在
完整
固定犯罪证据后
警方迅速开展抓捕行动
成功将嫌疑人张某、曾某抓获归案
目前
张某因涉嫌盗窃罪
曾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广大居民日
常外出时务必锁好门窗,加固院落防盗设施
,
有条件的可安装监控等技防设备,时刻筑牢居家安全防线,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
对急于低价出售、无法说明来源的可疑贵重物品保持警惕,
一旦发现异常,请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切勿收购来历不明的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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