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高达988万余元!宁波一男子在4天内前往黄金市场7次、提货黄金近十千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发布时间:2026-09-08 21:13  浏览量:2

四天内7次前往黄金市场,提货黄金9568克,涉案金额988万余元?

近日,经慈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方某某眼中“风险很大、来钱很快”的工作,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2026年1月,刑满释放不久的方某某因经济拮据,经人介绍找到了一份“坐办公室、日结高薪”的工作。

上班第二天,方某某接到了任务:提交个人身份信息供“老板”(目前身份不明)使用。随后,“老板”利用该信息向某公司订购黄金原材料。之后方某某前往黄金市场签字提货,再将黄金转交给“老板”指定的“胖子”(目前身份不明)。

“老板”承诺,只要方某某能按时完成指定任务,工资都能日结,且工作日500元每天,周末300元每天。

“只是买点黄金,再转个手而已,就能有这么高的工资,估计不是正经事。”接到任务后,方某某觉得十分可疑,他私下里和朋友谈起此事时,朋友警告他,“这就是在洗钱,不出三个月肯定被抓”。

然而,在高薪的诱惑下,方某某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随后几天,方某某数次在“胖子”的陪同下前往黄金市场,在黄金市场提货后,方某某将黄金、提货单、身份证一起拍照发至指定群聊,随后将黄金交给“胖子”。“胖子”拿着黑色塑料袋中的黄金送货,方某某则独自返回办公室。

2026年1月13日至16日,短短四天时间,方某某前往黄金市场7次,经手提货黄金9568克,涉案金额988万余元。经查,诈骗分子通过网络话术诱导受害人将资金投入所谓的“投资股票”“黄金理财”,方某某负责将这些“黑金”物理转移,帮助上家完成洗白环节。2026年1月23日,方某某到案。

2026年4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慈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积极充当转移、掩饰赃款的“取金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方某某系累犯,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近日,慈溪市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方某某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