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行家“云赌石”翻车 永丰法院组织线上调解促成商家退还部分款项

发布时间:2026-09-09 22:47  浏览量:1

一名拥有30余年翡翠行业从业经验的消费者花费5万余元购入2块翡翠原石,收到加工后的成品自认价值“不足千元”,诉请商家全额退还货款。9月1日,记者从永丰县人民法院藤田人民法庭(以下简称“藤田法庭”)获悉,该庭成功调解一起翡翠原石买卖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多次组织线上调解,最终促成商家退还1.5万元,原告保留已加工的翡翠饰品。

花5万余元玩“云赌石”

据悉,原告张某现年70余岁,系浙江人,长期从事翡翠成品买卖生意,拥有30余年翡翠行业从业经历。被告曹某系永丰人,长期在云南省经营翡翠原石生意。

2024年,张某在某线上平台刷到被告曹某发布的翡翠原石推广视频后,主动添加对方微信洽谈购买原石。因地域限制,二人全程仅依靠微信聊天、转账、快递完成全部交易流程。

沟通期间,曹某多次用“价值很高”“具有很高收藏价值”等营销话术烘托翡翠原石升值空间,同时也提示张某赌石行业固有风险,明确告知张某存在“切涨、切垮”两种可能性,有赚有亏、结果无法预判。随后,张某先后看中两块原石并下单购买,连同定金、货款、加工费、快递费等合计支付5万余元。

交易全程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买卖合同,且没有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与订单存证。同时,因张某年事已高、两地路途遥远出行不便,无法到实地验货;原石挑选、开窗、切割、打磨加工全流程仅依靠线上视频展示。

原石加工成饰品交付张某后,张某对照线下玉石商铺行情自行估价,认为整套成品市场价值不超过1000元,与商家宣传的高价值预期差距悬殊,当即认定曹某虚假宣传、刻意欺骗,多次沟通全额退款未果,遂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法官积极调解平衡双方损失

该案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针对案件特点和双方争议焦点,未机械判决,而是组织双方开展庭后调解。

案件调解前期双方对立情绪激烈,责任认定争议焦点集中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货款是否应当全额退还。张某认为商家刻意放大收益、弱化风险,虚假诱导自己大额消费,应当承担全部退款责任。曹某则说,交易前已完整告知赌石盈亏风险,张某系自愿下单、自主同意切割加工,成品价值未达到预期属于正常市场投机风险,其自身不存在欺诈行为,拒绝退款。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厘清案件事实。本案中,曹某虽使用抬高升值预期的营销话术,但在沟通中也多次进行风险提示,从未作出保本、必涨、兜底回购等具备法律约束力的确定性收益承诺;张某仅依靠自身从业经验主观判定成品价值偏低,无实质证据证明商家存在原石造假、虚假开窗、货品调包等欺诈行为,其主张商家欺诈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持。

根据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进一步向双方释法明理:一方面,原告张某拥有30余年翡翠行业从业经历,深谙赌石交易“一刀贫富、风险自担”的行业规则,属于具备专业辨识能力的交易者。同时,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面临举证不足的诉讼风险。另一方面,法官也向被告讲明诚信经营的法律义务与信誉价值,引导其从维护商业声誉的角度作出适当让步。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曹某退还原告张某1.5万元,已加工完成的翡翠饰品由张某留存。

法官提醒:理性看待“赌石”

“翡翠原石外部包裹风化皮壳,现有科技无法无损穿透检测内部玉质好坏,交易结果完全依靠偶然概率。”承办法官刘恩茂表示,“赌石”交易风险高、不确定性强,本质带有博弈属性。交易者要理性消费、认清行业规则,切莫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盲目参与,不能将商家对原石潜力的预判等同于价值保障。

法官提醒,如果一定要从事“赌石”交易,务必到现场查看原石、核实卖方资质,并要求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经营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介绍商品情况,杜绝夸大宣传和误导性话术,坚守诚信经营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