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在家遇害,随身黄金首饰和手机失踪,被告人庭审拒不认罪,客观证据实现精准指控
发布时间:2026-09-12 14:27 浏览量:1
入户抢劫,杀人谋财。凶手虽在案发次日落网,却自始至终否认犯罪,拒不供认任何犯罪事实。这起由贵州省贵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成为检验检察机关构建客观证据体系办理“零口供”案件能力的一块“试金石”。8月24日,该案在贵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评议组全程旁听庭审并开展出庭评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受邀观摩庭审评议全过程,该省三级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干警通过直播观摩庭审和评议会议。
被害人在家中遇害
随身财物不翼而飞
2025年5月8日晚上9时许,独居老人徐某在家中遇害,随身佩戴的手镯、戒指等黄金首饰以及手机不翼而飞,家属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调取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比对人脸发现,与被害人居住于同一单元楼的张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后根据张某行动轨迹于次日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斧头类物体击打、砍切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我与被害人不熟,只是偶尔碰面会打个招呼,我没有杀人。”张某拒不认罪,对自己当晚的行程轨迹先是称记不清了,后又称回家后就没出过门,与监控视频显示其在案发后乔装离开住处、抵达城郊偏僻处换装的事实明显不符。公安机关根据行动轨迹找到张某出售黄金首饰的店铺。对此,张某辩称黄金首饰是自己以前买的或者打的,但具体时间和地点却无法说清。
案发现场在封闭的室内,无现场目击证人和监控视频,也未能在案发现场及被害人身上提取到张某的DNA,指控犯罪的直接证据薄弱,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庭审指控难度大。
控辩双方激烈交锋
客观证据实现精准指控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劫杀人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讯问阶段,公诉人率先发问。
“有异议,我什么都没做。”与公诉人预判的一样,张某在庭审中始终不认罪。
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运用多媒体播放监控视频和模拟现场的3D动画,将张某作案前后的行动轨迹进行了完整还原和展示,证实张某与被害人在案发当晚9时许几乎同时进入楼栋,次日凌晨2时许张某乔装离开小区。公诉人还申请视频侦查民警出庭,详细说明运用侦查技术锁定张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过程。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获取的两组证据也在庭审时出示。一组是与张某关押在看守所同一监室的5名人员的证言。张某曾向5人讲述了其作案的事实,关于作案时间、作案对象、入户方式、作案工具等细节,与客观证据相吻合。他还特别提到作案后对案发现场及作案凶器进行打扫冲洗,与未能在案发现场及被害人身上提取到张某的DNA相印证。另一组是张某妻子杨某的证言。杨某证实,张某曾回到租住的房屋清洗一枚掰断的黄金戒指,并告知杨某自己杀了人。
张某抢劫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直接定案依据,张某不构成犯罪。公诉人指出,本案虽缺少被告人供述等直接证据,但现有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严密清晰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张某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本案案发及侦破过程事实清楚:被张某丢弃裤子的前腰内侧和前裆部内侧分别检出张某和被害人的DNA;监控视频完整反映张某作案后行动轨迹及销赃的事实,视频中犯罪嫌疑人的步态特征与张某的步态特征具有一致性;被害人手机信号的基站信息与张某的行动轨迹在案发后存在高度重合;收购黄金首饰的商家证实,该首饰样式和被害人家属描述的基本一致……”
评议组把脉会诊
对症开方促提升
庭审结束后,最高检第二评议组对该案进行评议。
“本次庭审案件选得好,被告人拒不认罪,公诉人运用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审查报告中证据分析规范翔实,公诉人庭审指控有力。”全国优秀公诉人、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崔苗对公诉人的庭审表现予以肯定,并建议优先从客观性证据出发进行分析,避免先入为主。
“本案以客观证据为基,以亲历补强为要,以证据闭环为本,对‘零口供’命案的办理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庭前准备周密到位,为高质量出庭支持公诉提供了有力支撑。”全国优秀公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汪珮琳表示。她同时指出起诉书有的地方尚需完善,讯问环节稍显薄弱,部分讯问问题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不强等问题,建议先讯问无争议的事实,再揭示供述与相关证据之间的矛盾点。
“从评议案件来看,公诉人庭审驾驭、临场处置、对抗辩论、释法说理能力有显著提高,庭前准备充分,检察官注重办案的亲历性,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突破了关键证人证言,证据环环相扣,排除合理怀疑。”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汪小明表示,要认真总结在庭前准备工作中形成的好的工作方法,形成经验材料予以转发推广。
“刑事犯罪指控体系包括法律体系和证据体系,本案系‘零口供’案件,庭审中公诉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公诉意见能够实现有效指控犯罪。”评议组组长、上海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龚培华对公诉人的庭审表现给予高度评价,并建议优化证据归纳分组,深入研究“零口供”案件证据体系的构建,总结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取得的经验,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案件审查特别精细,举证质证逻辑严密”“建议在重点环节加强对被告人的反问和追问,强化指控效果”“本案充分展现了出庭公诉人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受邀旁听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及检察干警代表也分享了自己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