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已婚男会所结识24岁女子转账10余万送黄金,分手后和妻子一起起诉: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6-09-19 10:08  浏览量:1

46岁的王某在广东中山某会所认识24岁女子罗某,随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发展成恋人关系。他先后转账10余万元、赠送多件黄金首饰;分手后,王某又和妻子金某一道把罗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钱物。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案件引发关注——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婚外恋基础上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但作为赠与方的王某,自己要求返还的诉请被驳回。

会所相识,年龄差22岁

2022年9月,王某与罗某在广东中山某会所相识,当时王某46岁、已婚生子,罗某24岁。

法院查明,罗某在交往初期就知晓王某已婚,但双方仍保持恋人式交往。不过二人并未同居,王某多次提出开房被拒,直至分手也未发生性关系。

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王某通过社交平台、支付宝持续向罗某转账,累计100925元,其中包括:

520元 × 5笔

999元、888元、2023元等带情感含义转账,合计7497元

1000元以上大额转账68773元

代付购物款1942.36元

此外,王某还出资购买黄金首饰赠给罗某,总价值26109元。

分手后反目:男方携妻子起诉

关系破裂后,王某要求罗某退钱退首饰,遭拒。

今年4月24日,王某与妻子金某共同起诉罗某,请求返还款项104533.36元及全部黄金饰品。

罗某辩称:

王某自称单身、主动追求;

双方恋爱、同居、共同旅游消费;

520、888、999是情侣表达情意;

2000元以上是共同吃喝玩乐费用;

王某隐瞒婚姻造成伤害,应驳回原告诉求。

但法院核实:罗某早知王某已婚;“同居生活”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法院:婚外赠与无效,但老公不能要回

法院认为,王某婚姻存续期间与罗某建立婚外恋并赠与钱物,依据《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赠与自始无效。

相关款项、购金款属王某与金某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未经妻子同意处分大额共同财产,侵害配偶财产权,金某有权主张返还。

罗某称“用于共同消费”——证据不足,少量共同消费不能对抗共有人返还权;

520、999等小额特殊转账——具情感表达属性,酌情扣减;

黄金首饰——非普通小额礼物,属重大财产处置,应返实物,不能返则折价26109元。

一审判决

罗某向金某返还转账款60000元;

返还案涉全部黄金首饰,不能返还实物则折价补偿26109元;

驳回金某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钱和金子主要退给“被出轨的妻子”,而不是退给“送钱的丈夫”。

编辑:山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