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造假骗局大曝光,“周大福”“老凤祥”涉事,成本仅几十元
发布时间:2025-04-02 12:58 浏览量:50
山东济南,女子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女子却直接选择放弃继承!
朋友李某知晓后,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一起来看看!
话说这事儿得从十多年前说起,徐女士那会儿手头紧,资金周转不开,就跟朋友李某借了30万。这在当时可是一笔巨款啊,李某也是够仗义的,二话不说就把钱借给了她。可到了还款的时候,徐女士却拿不出钱来,这可把李某急坏了,眼看着自己的血汗钱就这么泡汤了。
李某没办法,只能把徐女士告上法庭。法院也挺给力的,判决徐女士必须在10天内还钱。可问题来了,徐女士名下啥都没有,银行账户空空如也,房产也没有,根本没钱还债。李某只能干瞪眼,盼着徐女士能突然中个大奖,或者天上掉下个金元宝。
这一盼就是十多年,李某都快绝望了,心想这钱估计是要不回来了。可就在他准备放弃的时候,突然发现了一个转机——徐女士的父母去世了,留下了一套价值不菲的房子!这下李某可乐坏了,这房子要是继承了,那30万不就有着落了?
可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徐女士居然放弃了继承权!这操作,简直比“惊世骇俗”还惊世骇俗!李某一听,气得直跳脚:“你这是存心赖账啊!”
李某越想越气,直接把徐女士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徐女士坚持认为: “继承遗产是我的自由,我有权选择放弃,没人能强迫我!”
可李某却坚决不同意: “你明明有偿还能力,却利用法律漏洞恶意逃避债务,这明显属于‘逃债式放弃继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根据《民典法》的规定: “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或者接受继承,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或者接受继承,且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六个月内作出书面声明。”
这意味着,正常情况下,继承权本身是继承人的自由选择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放弃继承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徐女士对李某的债务已被法院判决确认,她有偿还义务。在她有能力继承父母留下的财产后,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导致无法履行还款责任,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
法院最终判决:徐女士的放弃继承行为具有恶意,导致无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中的还款义务,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这事儿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了,但背后的意义却值得我们深思。徐女士本以为放弃继承就能逃避债务,没想到法律早就给她设好了“围栏”。这事儿告诉我们,法律可不是闹着玩的,想钻法律的空子,那简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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