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律师:贵金属回收中心组织黄金差价交易,要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25-04-25 07:05  浏览量:53

案例:期货交易,应该在正规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但是总有人在了解期货交易规则后,开发并组织一部分投资者,利用这种规则建立场外交易,以获得相关利益。本案就是其中之一。

张某等人应李某的要求,在其经营的贵金属回收中心进行“黄金预订价”交易。交易规则是不进行现货交割,施行差价结算,要求提供保证金,不足时可以强平,由李某报价,双向交易。最后张某亏损了100多万。张某事后反省认为,这种交易方式可能不合法,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的本金,被拒绝,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本案中,张某根据融通金黄金平台实时变动价格向永某回收中心预付少量定金购买黄金,后随着该平台黄金实时变动价格向永某回收中心卖出,该交易并未约定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货品形式。本院认为,张某在案涉交易中支付一定比例保证金就可进行交易,且回收中心通过向张某提供买卖交易价格,再按照其提供的价格接受张某的买卖需求,案涉交易未进行真实的现货交割或转移现货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的涨跌获得利益,一审法院认定该交易方式实质系黄金期货交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即便认定张某与永某回收中心进行的案涉“黄金预订价”交易系现货交易,双方之间的黄金交易因违反前述规定亦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某回收中心不具有合法的交易资质,仍推荐张某进行案涉交易进行获利,对张某在交易中的损失具有过错,而张某作为贵金属从业人员,理应知晓案涉交易涉嫌非法期货交易,仍与某回收中心频繁交易,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永某回收中心对张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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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xasong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