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黄金首饰归谁?

发布时间:2025-05-07 09:08  浏览量:56

丈夫刘某与妻子行某于2024年2月3日经人介绍认识,2月8日开始双方共同旅游半个月,在此期间双方共同居住。2月8日丈夫通过微信向妻子转账1000元,2月12日丈夫通过微信向妻子转账2000元作为共同花销的开支。2月22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丈夫向妻子给付礼金10001元,彩礼24000元,衣料钱6000元,妻子向丈夫回礼999元。

2024年3月7日丈夫向妻子转账3000元,用于拍摄婚纱照,后双方拍摄了婚纱照。订婚后双方在丈夫老家居住数日,之后居住在丈夫姐姐的房屋内,因丈夫姐姐要出售房屋,妻子要求丈夫解决住房问题,4月5日以后双方未再同居生活,双方通过微信联系至4月23日。此后,妻子通过电话与丈夫联系过几次,期间双方提到过分手。

2024年2月4日丈夫发微信询问妻子是否回来,妻子回复“不回了,回去也没地方呆。”3月10日妻子通过微信联系丈夫退还礼金,丈夫回复“礼金微信退回,黄金首饰退回。”2024年3月12日,妻子向丈夫退还彩礼24000元。

在双方旅游期间,丈夫于2024年2月13日在潼关市为妻子购买中国黄金的金项链一条。2024年2月23日,丈夫在穿合县为妻子购买金吊坠一个,购买周大生金戒指一个。丈夫购买上述金饰后即将金饰交给妻子。妻子称金吊坠已丢失。丈夫另称其在2024年2月23日还为妻子购买老大庙黄金的金项链一条,妻子予以否认。

原妻子订婚前见双方父母时,丈夫父母给付妻子见面礼2000元,丈夫姐姐给付妻子600元。妻子给付丈夫女儿600元,给付丈夫姐姐之子200元。妻子父母给丈夫也有回礼。订婚当日丈夫父母给付妻子2000元,丈夫舅舅给付妻子200元,妻子父母对丈夫也有回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丈夫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妻子应当返还。双方订婚时丈夫向妻子给付的礼金10001元及24000元,丈夫向妻子给付的衣料钱6000元,属于依据当地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丈夫请求妻子返还,综合考虑妻子回礼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

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妻子返还丈夫彩礼31200元,妻子已经返还24000元,应当在31200元中予以扣除,扣除后返还金额为7200元。丈夫请求妻子返还丈夫父母及亲戚给付妻子的5400元,该款项不符合彩礼的典型特征,且妻子对丈夫亦有回礼,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丈夫请求妻子向丈夫返还丈夫微信转账给妻子的6000元,其中1000元系恋爱期间丈夫向妻子的赠与,5000元包括拍摄结婚照费用及双方旅游共同开销,对丈夫该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双方恋爱期间丈夫赠与妻子中国黄金金项链一条,丈夫请求妻子返还,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丈夫为缔结婚姻关系为妻子购买金吊坠一个、金戒指一个并交付妻子,符合当地婚俗。丈夫主张2024年2月23日另为妻子购买老庙黄金金项链一条并交付妻子,妻子对此予以否认。丈夫请求妻子返还金饰,妻子称金吊坠已丢失,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妻子返还丈夫周大生金戒指一个。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妻子行某向丈夫刘某返还彩礼7200元。

二、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妻子行某向丈夫刘某返还周大生金戒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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