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调包翡翠手镯价签,标价9万多仅花4千买到手,律师:这就是诈骗!
发布时间:2025-05-07 16:21 浏览量:51
丈夫在珠宝店给妻子买翡翠手镯时,趁店员不注意,偷偷将镯子上92000元的价签与一只12000元的低价手镯价签调换,以折后价4000余元的价格将手镯顺利购入。高某的这一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记者从房山区检察院了解到,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节日促销期间,北京的高某与妻子前往珠宝店购物。妻子看中一只标价92000元的飘花翡翠手镯,但即便折扣后的价格仍让高某望而却步。见店员忙于理货,高某心生歹念,他佯装挑选首饰,迅速将高价手镯的价签撕下,又与一只12000元的低价手镯价签调换。
通过这番操作,92000元的手镯竟“降价”至12000元。最终,高某以折后价4000余元的价格将手镯顺利购入。几天后,店员在对手镯进行盘点时发现手镯与价签无法一一对应,随即报警,高某被警方抓获。
经鉴定,高某买走的这只翡翠手镯的价值为15000余元,远高于其支付的价格。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检察官提示,消费交易需诚信,面对心仪商品,应通过合法途径协商议价,切不可为贪图一时之利铤而走险。法律的底线不容试探,贪小便宜吃大亏,莫让“小聪明”毁人生。同时,广大商家也要加强防盗措施,完善商品结算核验流程,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梅姐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这就是诈骗!
1、高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起案件中,高某并非是通过合法的交易方式获取那条价值92000元的手镯,而是在明知价格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以低价占有高价商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客观方面,高某实施了欺骗行为。他趁店员忙碌无暇顾及之际,偷偷将两条手镯的标签进行调换,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隐瞒真相。
店员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基于错误的标价信息为高某开票收款,误以为完成了一笔正常的交易。
而高某正是利用这种欺骗手段,使得店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处分了价值92000元的财物,从而实现了自己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2、高某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诈骗罪的量刑是和诈骗金额挂钩的,只要诈骗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诈骗罪。
不同地区对于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有所差异,但通常为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本案中,高某通过调包手段获取的手镯实际价值92000元,远远超过了一般认定的数额较大标准。这种较大数额的财物骗取行为,严重侵犯了店家的财产权益。
3、法院判决结果。
后经鉴定,高某买走的那条标价92000元的手镯,市场价值约为15000余元,与高某支付的4000余元相差甚大。
法院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鉴于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6000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