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证监局对金钻石油机械及王虎财、王芳出具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5-07-16 18:20  浏览量:28

近日,陕西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对金钻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

据悉,金钻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这一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王虎财、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芳应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金钻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王虎财、王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若金钻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王虎财、王芳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决定落款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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