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女方独自带娃花掉14万夫妻财产,男方分割诉请能支持么?

发布时间:2025-09-07 08:27  浏览量:22

男方王某韬与女方黄某霓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女。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男方起诉离婚。双方争议焦点包括:价值5万元的汽车归属、14万元投资型保险分割、500克黄金饰品认定等。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且每年支付一次;汽车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2.5万元补偿款;对于14万元投资保险,因女方已于2012年取出并声称用于家庭消费,一审未予分割。男女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型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即使一方在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子女确需支出相关费用,也应考虑另一方的权益。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子女抚养、财产来源、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分割比例。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时间标准。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14万元投资型保险于2008年办理,正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女方主张系其父母赠与的个人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财产处分的法律后果。分居并不等同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仍然存在。女方在分居期间单方面支取保险金并用于个人和子女消费,虽有一定合理性,但不能因此完全排除男方的财产权益。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女方独自抚养子女的实际支出,酌情确定给予男方6万元补偿。

举证责任在财产争议中的关键作用。男方主张500克黄金饰品的所有权,但仅提供结婚照片和证人证言,无法证明饰品的具体重量、价值和现状,最终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