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高管出差遭性侵:错过黄金取证期,照样定罪判刑
发布时间:2025-09-24 12:18 浏览量:28
崔丽丽案,就是那个女高管出差被董事长性侵的案子。
一个特别的地方,崔女士不是在案发当天报警的,是在案发后的10天才决定去报警。
这里就很关键,因为性侵案里,生物检材和身体损伤记录往往是最直接的证据。
一旦错过黄金取证期,就容易被对方的辩护人质疑:
“没有发性行为,就算有,也是自愿的,并非强迫。”
而该案最终这个董事长被认定成立性侵,判了4年,
关键的证据是:
酒店监控拍到王某在凌晨时分,将醉酒、无法行走的崔丽丽抱进自己房间。
隔壁房客的录音,因为当晚虽然崔女士醉了,但还是有反抗,这个过程的声音比较大,干扰到隔壁的房客,这个房客就开门来到他们的门前录了一段录音,清晰记录下崔女士喊“不要”的声音。
再有的是,酒店的前台也负责,多次催促王某将人送回房间,也派保安去敲门未果,以上这些形成了有力的闭环旁证。
而董事长王某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前后多次反复:先是否认,后又承认,再进一步辩称“自愿”。这些说法与监控、录音、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明显矛盾。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第95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人供述前后反复、又与在案证据不符,法院可以采信对其不利的庭前供述,或直接结合其他证据否定其辩解。
在本案中,董事长关于王某是自愿的辩解既无合理解释,又与客观证据冲突。
法院遂采信其承认“发生过性行为”的不利供述,并结合监控、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排除了自愿可能,从而完成定罪。
而网友有一点不太理解在该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只判赔3千给崔女士,为何这么低。
我解释一下,
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其实很有限,主要是补偿直接、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比如医疗费、交通费等。
而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赔偿的范围,需要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
崔女士案子,其实分三块:
一,刑事案,法院判董事长王某强奸,4年有期。附带民事判赔3000块钱,这笔钱主要是医药费、交通费这样的直接开销。
二,公司这边的责任。她被公司违法开除了,所以提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仲裁已经判了,公司要赔违法解雇赔偿金加上工伤待遇,一共113万。现在法院还在审另一个部分,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没休的年假工资,加起来大概200万。
三,如果崔女士愿意,她还可以单独再告王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案件中,我还注意到崔女士的先生,一直坚定地陪她走在维权路上。
一个遭遇职场性侵的女人能坚持到今天,背后有个不离不弃的男人至关重要。
真正的夫妻,就是在最难的时刻并肩扛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