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女子被判返还大额彩礼
发布时间:2025-09-24 15:24 浏览量:22
当今社会,一部分青年男女把“闪婚”当做一种时尚,然而婚前没有经过充分的交往和了解仓促结婚,有可能付出更多的代价,那就是“闪离”。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不久被告上诉,二审通过开庭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小张(化名)与小雪(化名)于2024年7月10日相识,在日常交往中,小雪多次跟小张说:“我奶奶患有重病,她唯一的希望就是早日把我嫁出去,能见到我幸福的生活······。”鉴于小雪奶奶的身体状况,双方于2024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小张发现小雪多次索要钱财,还不停的向他家人借钱私自使用,因此发生争吵。小张认为小雪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于是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债务13,000元,黄金首饰等(价值8,27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与小雪相识不久后在没有充分互相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属于闪婚,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原告小张主张离婚,被告小雪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小张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地方风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法院认为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实际共同生活不满两个月。小雪在庭审中认可已收到彩礼60,000元,但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用彩礼款购买大量婚房家具家电等(包括一部分黄金首饰)。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是否有共同子女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小雪向小张返还彩礼款30000元,婚房新购家具家电归小张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小雪向小张家人借款13,000元,因小雪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些借款的使用途径且未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故上述借款由小雪个人偿还。关于小张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小雪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行为,故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后小雪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为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家庭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来源:乌铁中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