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1-17 10:28  浏览量:2

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亿汇通投资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你公司名义股东,代EurostarDiamondInternationalS.A持有你公司41.66%股份。你公司作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4年5月、2025年3月公告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真实披露上述代持事项。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