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价大涨,男子卖400克金条借给朋友14万元,却要求按黄金现值还30万元,法院驳回:以实际交付为准
发布时间:2026-01-28 16:31 浏览量:1
男子卖掉400克金条后,将变现的14万元借给朋友,后因金价大涨,该男子起诉要求按金条现值30万元偿还,法院会支持吗?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就有一起这样的案例。
据了解,王某民与王某是朋友,也曾是雇佣关系。2022年至2024年期间,两人之间产生了多笔债务。截至2024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的借据显示,王某向王某民共计借款现金374000元,承诺于2025年1月21日前还清。
时间来到2025年2月,
王某又出具了一份欠据:“今有王某欠王某民建行金条400克(纯度99.99%),共计四百克。”
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间,王某共计还款319000元。此外,王某使用王某民的信用卡及还呗借款6667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合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某共计借款374000元,扣除还款319000元,还需偿还550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王某逾期还款,需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偿还王某民借款本金55000元及逾期利息,返还信用卡及还呗借款66670元。
王某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欠据,王某民辩称,
他出借的是建设银行400克金条,而非金条变卖价款14万元。
他表示,当时两人一同前往锦州百货大楼出售金条,无论谁出售,均不影响出借金条事实的成立。
他还主张,金条价格一直处于波动,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优先履行。按照起诉之日的市场行情,将400克金条价值计算为300000元,要求以此抵债。
资料图 来源:视觉中国
王某则辩称,当时是卖了金条,卖了18万多,
“但是借给我的不是金条,是现金,现金分了三次借给我,当月及次月加一起是14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出借的是400克金条还是14万元借款?根据借据,王某向王某民借款现金共为374000元,其中包括金条出售后王某民转账给王某的14万元借款。
本案中,
王某民与王某一同出售金条,而非将400克金条直接交付给王某,且王某民在取得金条出售款后分几次将14万元转账给王某。
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民将陆续出借的14万元按照金条时价折算为400克,而并非真实出借400克金条。
二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的认定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本案交付实物为货币而非黄金,故依法认定该笔债务为14万元现金借款。2025年10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某民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