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400克金条借给朋友14万,金价大涨后要求按黄金现值还30万,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1-28 17:20 浏览量:3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金条出售变现后出借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王某民与王某原系朋友兼雇佣关系。2022年至2024年间,双方发生多笔债务往来。其中,2022年王某民将出售自有400克建设银行金条所得的14万元分批借予王某。2024年12月,双方签订借据确认王某共欠王某民借款现金37.4万元。次月,王某补充出具一张欠据,载明其欠王某民“建行金条400克”。
后因金价大幅上涨,王某民认为实际出借的应为金条本身,遂起诉要求王某按起诉时金价折算的约30万元偿还。王某则辩称实际收到的是出售金条后的14万元现金借款。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王某偿还剩余借款5.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返还其使用的信用卡借款等6.6万余元。王某民不服,提起上诉。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出借标的物是金条还是现金。经查,借据明确记载借款为“现金”,王某民系与王某共同出售金条后,将所得款项分批转账出借,金条并未直接交付。因此,双方形成的是货币借贷关系,借贷金额应以实际交付的14万元为准,不能因金价后续上涨而变更债务数额。
2025年10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明确了民间借贷关系中应以实际交付的财物性质及金额作为认定依据,对类似纠纷具有参考意义。(极目新闻、都市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