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支付定金后只收到一半首饰,黄金店要不要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2-03 18:57 浏览量:3
【案情概要】
2025年9月26日,苏女士通过微信向某黄金店订购一个手镯和一个项圈,总价格约52200元,双方约定了款式、金价和工费等,但并未约定交付时间。该黄金店表示因无现货,需要向厂家预定,需苏女士支付一万元定金,苏女士表示同意,并支付了一万元定金,该黄金店出具《保证单》载明:“收下1万元定金”,但未明确约定是手镯还是项圈的定金。两天后,该黄金店交付了手镯,苏女士亦领取手镯并支付了手镯的价款,并未用定金一万元进行冲抵。后该黄金店以项圈没有现货,退还定金一万元给苏女士,苏女士未接受。苏女士主张按原来的约定履行,要求该黄金店交付选定的项圈,协商无果后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黄金项圈部分的买卖合同,该黄金店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法律焦点分析】
一、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本案中,苏女士支付了1万元定金并明确购买意向,构成要约;该黄金店接受款项并出具《保证单》,视为承诺。双方虽未签署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保证单》及转账记录可证明双方合意,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苏女士与该黄金店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二、黄金店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就未交付的项圈而言,该黄金店经苏女士多次催货,以款式无货为由未交付项圈,且苏女士表示可以更换其他款式,该黄金店仍不发货,致使苏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该黄金店主张应由双方承担黄金市场的风险,法院认为,金价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非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且该黄金店为从事销售黄金饰品的店铺,与消费者相比,其对黄金价格的波动风险预判能力更高,该黄金店不可据此免责。
三、定金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苏女士主张1万元定金仅对应项圈,但《保证单》同时列明手镯与项圈,并载明“收下定金1万元”,未作区分,故应认定该定金涵盖两项商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合同已部分履行,定金罚则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
本案中,手镯已交付,对应合同目的已实现,该部分定金不应适用罚则,但苏女士支付手镯价款时未使用定金抵扣,所以手镯的定金应返还苏女士;项圈未交付,该部分定金应适用双倍返还。根据价款比例计算,项圈部分定金为4310.34元,手镯部分为5689.66元。法院最终判决:解除黄金项圈部分的买卖合同。该黄金店向苏女士双倍返还项圈定金共计8620.68元,并返还手镯定金5689.66元。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黄金饰品等贵重商品时,务必与商家明确约定定金对应的商品细节,包括款式、规格、数量及交付时间等,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