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将金条变卖的价款出借,能否要求按黄金时价偿还?

发布时间:2026-02-06 09:36  浏览量:3

大刘将金条变卖的价款借给朋友老张,老张收到现金借款后出具了借条。后因金价大涨,大刘起诉要求按黄金时价偿还,法院会支持吗?

——

不予支持

,应按现金借贷结算。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视为借款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无论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成立。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大刘出借时

交付的实物为货币,而非

黄金

直接交付给老张,且借据中并未体现出借的是金条,应

以实际交付为准

依法认定

该笔债务

为现金借款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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