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将金条变卖的价款出借,能否要求按黄金时价偿还?
发布时间:2026-02-06 09:36 浏览量:3
大刘将金条变卖的价款借给朋友老张,老张收到现金借款后出具了借条。后因金价大涨,大刘起诉要求按黄金时价偿还,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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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支持
,应按现金借贷结算。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视为借款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无论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成立。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大刘出借时
交付的实物为货币,而非
将
黄金
直接交付给老张,且借据中并未体现出借的是金条,应
以实际交付为准
,
依法认定
该笔债务
为现金借款
。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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