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金价暴跌,之前买的金条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退货?
发布时间:2026-02-12 07:36 浏览量:3
小美投资购买金条没几天,金价便出现大幅波动,现货黄金价格暴跌。小美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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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价格下跌
属于商业风险,
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要求退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合同成立后,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小美购买
金条
的行为本身便具有投资的属性,较大幅度的
价格涨落属于商业风险,
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承受性。小美在
缔结合同时
应当预见到金价下跌的风险并将其作为设定权利义务的基础,由其
自行承担
该风险责任并
不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因此,小美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要求退货。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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