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金价暴跌,之前买的金条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退货?

发布时间:2026-02-12 07:36  浏览量:3

小美投资购买金条没几天,金价便出现大幅波动,现货黄金价格暴跌。小美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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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价格下跌

属于商业风险,

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要求退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合同成立后,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小美购买

金条

的行为本身便具有投资的属性,较大幅度的

价格涨落属于商业风险,

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承受性。小美在

缔结合同时

应当预见到金价下跌的风险并将其作为设定权利义务的基础,由其

自行承担

该风险责任并

不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因此,小美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要求退货。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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