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黄金水道”惊现“江上大盗”,三部门重拳出击!
发布时间:2026-02-21 20:46 浏览量:2
引导:“千分之二”的损耗率,竟成了“江上大盗”的“免死金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剑指长江“黄金水道”上日益猖獗的“江上大盗”现象。这份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国家正以雷霆手段,斩断盘踞在长江流域的“盗、运、销”黑色产业链。
一、 江上“幽灵”:消失的千分之二
在长江航运的潜规则中,有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数字——千分之二。这是行业默认的货物运输自然损耗率。然而,这个原本用于弥补正常损耗的“宽容条款”,却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演变成了“蚂蚁搬家”式盗窃的“护身符”。
“合同签订的承运耗损量不超2‰,结果1000吨货物顶格‘损耗’2吨。” 一位粮油企业负责人无奈地表示。这些“江上大盗”利用合同约定的损耗率作为掩护,每次作案都严格控制盗窃量,确保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手法极为隐蔽。由于货损在约定范围内,货主往往难以察觉,即使发现短缺,也常常误以为是正常损耗,从而不报案,导致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发现。
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这种盗窃行为已经形成了严密的产业链。在长江下游,曾查获一艘满载140余吨易爆致癌物苯乙烯的“三无”船舶。调查发现,犯罪团伙通过暗舱诈骗偷盗企业苯乙烯260余吨,严重危害城市公共安全。
二、 法律“盲区”: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长期以来,水运物流领域的犯罪定性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涉案船主和船员对承运物资是否“占有”,决定着案件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而这两者的法定刑罚差距巨大,盗窃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期仅为十五年。
“实践中,不法分子多以职务侵占处罚,刑期短且多为缓刑,刑事惩戒威力不足。” 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刑侦支队支队长蒋志勤指出。这种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导致犯罪分子在巨额利益驱使下,往往选择重操旧业,形成了“屡打难绝”的恶性循环。
三、 三部门“亮剑”:精准打击与宽严相济
面对这一顽疾,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文件强调,要依法严惩水运物流跨区域、流动性、隐蔽性侵财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 精准定性:盗窃罪“一锤定音”
《指导意见》
明确规定,在水运物流运输、装卸、交付、储存等环节窃取货物,以盗窃罪定罪。这一规定彻底堵住了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侵占”逃避重罚的法律漏洞,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指引。
2. 宽严相济:严惩主犯,教育从犯
《指导意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组织策划者、积极参与者、屡犯人员依法从严惩处;而对于受雇佣参与货物运输、装卸、看管等活动的人员,如果未参与分赃、未获高额报酬,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团伙,维护社会稳定。
四、 行业“洗牌”:从源头遏制犯罪
除了法律层面的打击,《指导意见》还注重行业治理。文件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发现的水运物流领域突出违法犯罪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提示函、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发挥管理和预防作用。
“整治长江物流犯罪,亟待江陆联动提升一体化打防综合能力。” 业内人士呼吁,要建立案件告知和移送、联络会商、信息共享等联合执法机制,加快形成条块结合、跨区域打防一体化的整体执法优势。
结语
长江是我国的“黄金水道”,承载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重任。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不仅是对“江上大盗”的致命一击,更是对长江航运秩序的强力维护。“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长江“黄金水道”必将重现清朗,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