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直播不实言论致店铺担责又赔钱?法官:职务行为“线上”也需严守边界

发布时间:2026-04-23 10:11  浏览量:1

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抖音直播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一珠宝店员工在直播中称同行“曾因收假黄金坐牢”,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店铺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事件起因:同行纠纷搬上直播间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首饰店均从事黄金珠宝生意。2025年9月的某日晚上,首饰店经营者A某与员工B某、C某三人,使用员工C某的个人抖音账号进行直播,直播间观众达549人。

直播过程中,有网友提问“她(指王某)是不是坐过牢”,员工B某随即回答“她是收假黄金坐牢的”。该言论被王某发现并取证,王某遂以名誉权受严重侵害为由,将首饰店、经营者A某及员工B某、C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A某辩称,直播发生在员工下班后的用餐时间,地点在饭店,使用的是个人账号,属于“茶余饭后的娱乐消遣”,不能代表店铺。A某同时反指,纠纷起因是王某曾在某客户微信群中散布该店销售“有莱黄金”的不实言论,员工直播仅为“澄清事实、消除误会”。

法院判决:员工直播言论,店铺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B某在直播中声称王某“收假黄金坐牢”的不实言论,导致王某名誉受损,C某作为直播账号提供者,也未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

尽管被告辩称直播为个人行为,但法院查明,A某、B某、C某三人当晚直播的主要目的,是为回应王某此前对店铺的不利言论、维护店铺商誉、稳定客户关系,该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内在关联,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认定,B某、C某作为首饰店员工,在其执行工作任务时对王某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首饰店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公开道歉与精神赔偿

为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公开道歉:首饰店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门店显著位置,以及其抖音官方账号首页连续三十日置顶发布书面道歉声明;经济赔偿:综合考虑侵权过错、方式、范围及后果,酌定首饰店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的直播、聊天群组,均属于公共传播空间。在此发表言论,尤其是针对特定他人发表评价性言论时,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严守法律底线。以“娱乐消遣”“饭后聊天”为由,不能免除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职务行为界限需厘清: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并非仅以是否在工作时间、是否使用公司账号为唯一标准。只要其行为的外观、目的与单位业务存在实质关联,并为单位利益行事,用人单位就可能为此承担责任。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特别是涉及对外营销、客服等岗位员工的法治培训与言行管理。

维权须循合法途径:当企业或个人的商誉、名誉遭受他人不实言论侵害时,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忌“以谣制谣”,用违法行为去对抗另一违法行为,这将导致自身从受害者转变为侵权者,最终仍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