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9.2克黄金制品被警方扣押三十年:公安已约当事人面谈

发布时间:2026-04-26 21:01  浏览量:4

新京报讯(记者刘思维)日前,经媒体报道登上热搜的“2859.2克黄金制品被公安扣押三十年”一事有新进展。据了解,1996年5月,辽宁省瓦房店市男子潘永嘉购买2859.2克黄金制品(18k金,黄金含量75%)后,被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为由扣押。4月26日,新京报记者从潘永嘉代理律师张铁雁处获悉,4月25日,盖州市公安局主动与他取得联系,询问潘永嘉的要求,双方已约定见面沟通赔偿事宜,“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张铁雁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对盖州市公安局表示,希望当事人能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公正赔偿。

1996年5月6日,潘永嘉购买了2859.2克黄金制品,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获,黄金制品被盖州市公安局扣押。潘永嘉被收容审查11天,家人缴纳5万元保证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审。

盖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显示,扣押物品为黄色18k金项链、金坠,合计2859.2克,21包。潘永嘉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黄金价格低,潘永嘉买这些金首饰是想留些资产,“有18k金的,也有24k金的。”

此后,潘永嘉多次向盖州市公安局询问案件调查进展和被扣押黄金的下落,但都没有得到确切回复。至今,盖州市公安局未对潘永嘉作有罪认定、未处置扣押黄金、未返还保证金。

2026年1月,距离黄金被扣押已经过了30年,76岁的潘永嘉向盖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被盖州市公安局以超过请求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潘永嘉不服,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26年3月,潘永嘉在提交给营口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补充材料》中称,盖州市公安局违法扣押黄金制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应优先原物返还;若黄金制品已被处置,需按本决定作出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价赔偿。潘永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义务机关无合法依据占用5万元保证金,依法应予全额退还。

张铁雁表示,除了黄金制品和保证金,潘永嘉要求的赔偿还包括从1996年5月6日至今的利息。此外,潘永嘉被限制人身自由11天,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金问题,盖州市公安局还应为潘永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编辑 彭冲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