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清理——网红白冰偷税漏税被罚事件的审视

发布时间:2026-04-29 08:37  浏览量:1

近日,媒体披露的网红白冰偷税漏税被罚事件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该事件的核心争议聚焦于《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条款的立法背景,即从《刑法》适用角度而言,补缴应纳税款的性质究竟属于“普惠制”范畴,还是针对特定群体的特殊政策。若为后者,则应依据《立法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清理;若为前者,则需对犯罪情节作出准确认定。

纳税意识薄弱之原因

网红白冰等群体纳税意识薄弱,其成因具有多面性。例如:计划经济时期,偷税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便存在争议。但该争议的背后,实则涉及利益博弈,例如:检察机关虽对相关案件立案侦查,但受人员编制等因素影响,偷税行为仍难以完全避免。

鉴于世界各国普遍由警察部门管辖偷税案件,我国最终确立税务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然而,当时并未设立税务警察,其背后原因同样涉及利益博弈。例如:公安机关编制相对充足,理论上或可减少偷税行为的发生。

结合《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进行分析,还需考量另一层面的利益博弈。例如:地方政府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分属不同职能范畴,若设立税务警察,原税务人员的编制归属问题如何界定,便成为需要明确的事项。由此形成了公安向税务派驻警察,并与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对接的工作机制。

税务体制改革之影响

地方政府税务部门的发展演变过程,多数人曾亲身经历,其曾划分为国家税务机关与地方税务机关,目前已完成合并。或许有人追问,税务部门为何进行如此的体制改革?答案实际上较为明确,即规避《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多数观点认为,由于国家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地方国家税务机关可被认定为行政编制。

地方国家税务机关被认定为行政编制后,地方税务部门亦随之参照该模式,进而出现土地管理等部门要求由上级部门直接管理的倾向。例如:设区市的市区土地管理部门通过设立分局的形式实现这一管理模式。最终的结果是,《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项对应的机构均被认定为行政编制。

上述分析结论与逃税问题并无直接关联,但需引起国家与社会层面关注的是,编制认定工作通常从行政执法领域的重要部门率先推进,随后由其他相关部门逐步跟进实施。值得探讨的是,一旦形成突破,相关调整是否具备可逆性?此问题涉及退休待遇相关讨论,鉴于其具有一定探讨价值,本栏目或将对此展开进一步分析。

黄金桥”设立之原因

我国未设立税务警察,或系基于改革发展需要。这一与多数国家做法存在差异的状况,可能是网红白冰等群体纳税意识薄弱的主要原因。然而,还需考量的是,税基范围较广或许是《刑法》增设“黄金桥”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相对较低。

关于明星偷税、逃税案件中“黄金桥”条款的适用问题,多数公众并不陌生。例如:毛阿敏逃税案因发生于2009年之前,无法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而此后发生的明星逃税案件均适用该条款。

针对逃税罪“黄金桥”条款,有观点提出疑问:该条款属于普惠性规定,还是针对特定群体的特殊考量?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的性质分析,其实质为退赃,与普通退赃的区别在于“受害人”主体不同,例如:国家,或是自然人与其他组织。

“黄金桥”之性质

1997年《刑法》第十三条修订后,退赃等情形实为定罪情节。例如:在本条未修订前,“但书”前使用分号,退赃等情形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但书”前的分号修订为逗号后,退赃等情形即属于定罪情节。例如:若诈骗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但被害人坚持不提出告诉的,检察机关亦无法提起公诉。

逃税罪中“黄金桥”的性质曾存在争议,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修订,其性质应已无争议。原争议的核心在于,税收系国家无偿取得的收入,而劳动报酬则是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对价。

既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黄金桥”应当依法认定为普惠制。

立法机关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设置“黄金桥”条款,其原因在于该罪的类罪名为“侵犯财产罪”,旨在避免司法机关将其类推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防止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因行为人支付赔偿而被免除处罚的情形发生。

鉴于《刑法修正案》的效力层级不足以对犯罪与刑罚作出规定,《立法法》为此作出修订。例如: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此外,第一百一十六条还确立了特殊的立法模式,即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法律清理之原因

关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清理制度,实践中存在多种具体情形。例如: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商法”“知识产权法”虽属于典型的民事制度范畴,但并非基本法律,其原因或与当时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关。

然而,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已稳居世界第二位。在此背景下,改革发展的现实需求与国家社会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成为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需重点考量的因素。这一背景亦凸显了“网红白冰偷税漏税被罚事件”的法治意义之一,即“黄金桥”制度的适用范围,除贪污罪、贿赂罪外,应覆盖所有财产犯罪类型。

关于“黄金桥”是否需要清理并非核心问题,关键在于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修订内容及分则中罪名特别规定的准确理解。例如:若明确“黄金桥”属于定罪情节,则明星毛阿敏逃税案应与网红白冰案适用同等处理原则;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应避免出现贪污罪、贿赂罪的量刑标准低于普通财产犯罪的情形。

上述处理失衡现象反映出我国法律理论层面仍存在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立法并非学者的主观构想,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成功经验的同时,还应对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予以剔除。例如: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律师代理权益予以保护,我国在吸收这一制度时,却导致普通民众难以承担诉讼代理费用的局面。

普通民众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虽不在“网红白冰偷税漏税被罚事件”的议题范围内,但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若有适当契机,本栏目将进一步展开分析,例如:“三大诉讼法”中关于公民代理的限制规定或可纳入清理范围,而“两大仲裁法”与《行政复议法》中并无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