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从“各执一词”到“握手言和”一场水库污染纠纷的调解“组合拳”

发布时间:2026-06-04 14:45  浏览量:1

蔡某在水库中养殖了一大片珍珠蚌,水库源头某农业公司向该水库排放污水,致使养殖人蔡某水库内养殖的珍珠蚌大量死亡,水库水质及塘底土壤亦遭到严重污染。蔡某就其所受财产损失与该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该公司负责人以珍珠蚌死亡与污水排放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农业公司赔偿珍珠蚌死亡损失共计人民币1872592.5元。

解纷行动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

一是实地勘察固证,筑牢事实根基。

指导法官和调解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农业公司污水排放与蔡某水库珍珠蚌死亡的因果关系认定、污染后续治理费用的承担主体、损失赔偿金额的核定。针对环境污染案件办理的专业性与特殊性,调解员主动联系指导法官靠前指导,并邀请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属地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赴涉案水库现场勘察。通过专业仪器检测水质、采集塘底土壤样本分析污染物成分,结合某农业公司污水排放口位置、排放时间等关键信息,形成完整的现场核验报告,明确认定某农业公司污水排放行为与水库污染、珍珠蚌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后续释法说理与调解工作筑牢客观事实基础。

二是聚焦释法明责,厘清权责边界。

进入调解阶段后,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较大分歧,某农业公司对后续清塘、消毒费用的承担提出异议。针对该核心争点,调解员联合指导法官以现场勘验报告为事实依据,向某农业公司系统阐释环境污染具有持续性和滞后性特点,侵权人不仅需赔偿已发生的实际损害,还应承担后续合理治理费用,以水库当前的污染状态,若不及时清塘和消毒,将持续影响蔡某后续的养殖生产并扩散污染周边生态环境,该类治理费用属于合理损失范畴,侵权方应依法承担。通过“法条+案情”精准阐释,破除了某农业公司的认知误区,为矛盾化解扫清法律障碍。

三是多元调解聚力,实质解纷促和。

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调解团队立足“减诉讼成本,促恢复生产”务实目标,从法、理、情多维度开展多轮劝解。一方面引导蔡某依据损失核算调整诉求,理性主张赔偿金额;另一方面督促某农业公司正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主动承担赔偿义务以降低后续法律风险。经多轮沟通协商、共同核算,最终确认某农业公司一次性赔偿蔡某经济损失及清塘、消毒等费用共计170万元。

处理结果

某农业公司一次性赔偿蔡某经济损失及后续清塘、消毒等费用共计170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解纷要旨

本案为农业公司污水排放引发的水库养殖损害赔偿纠纷。该类案件普遍存在因果关系认定难、赔偿争议大、利益平衡要求高等特点,核心在于如何在依法维护受损养殖户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之间实现精准平衡。本案中,法院通过构建“现场勘验+专家参与+释法说理”多元解纷模式,分层协同、闭环推进,成功化解了该起纠纷。首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统筹调解,推动双方达成赔偿共识;其次,联动生态环境局专家开展专业检测,科学认定污染因果关系,属地政府、村委会协同保障调解推进;最后,由法院提供法律指导,明确侵权责任与赔偿范围,各方同向发力,最终促成纠纷化解。该解纷模式既专业高效厘清责任、挽回受损方损失,又避免简单“一刀切”追责,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实现了权益保障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双向兼顾。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开化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衢州市生态环境衢江分局 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人民政府 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坎头村村委会

邮箱:beijihai5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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