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 法考 主观 2026.7.11
发布时间:2026-07-11 09:47 浏览量:1
案例: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
三日后
乙到甲的住处
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
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
丁
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
被戊拾得
,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丙能否获得玉石的所有权?丁能否获得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丙不可以取得,丁可以善意取得。(2分)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需要
行为人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处分人属于无权处分
。(2分)
而本案中,甲已经通
过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了玉石所有权的转让,其再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知情,故不能善意取得玉石所有权。(1分)丙构成无权处分,
受让人丁善意不知情
,且
以物抵债的价格合理
,已经
完成了交付
,故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1分)
2.己能否获得玉石所有权?丁应当如何救济?
【答案】(1)已原则上不能。(1分)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分)本案中,已属于遗失物受让人,故己原则上不能取得玉石所以权,但是如果(丁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己的2年内请求返还,且己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则可以取得所有权)。(1分)
(2)当己不能善意取得时,
丁
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己要求返还该玉石)。(1分)如果当己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此时丁可以要求{戊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1分)
案例:甲的同事乙听说乙准备卖房,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
保证人和他人房屋
作为担保: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乙为了支付房款,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并以所购房屋为丙银行办理了
抵押权预告登记
。
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丙银行得知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立即申请办理
抵押权正式登记
,但乙并未配合,导致无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
给第三人,则如何评价该行为?
【答案】[买卖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2分)根据《民法典》第221条规定,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分)根据{物债相区分}原则,{有效的预告登记限制的是物权变动,但不否认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没有其他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事由的,即为有效。(2分)
2.丙银行能否对乙的房屋主张优先受偿?
【答案】可以主张。(2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的规定,{如果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应当认定
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本题中,乙已经办理了
首次登记
,并且丙银行在
90日内是申请了抵押权正式登记
,不存在抵押权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故其可以
自预告登记之日
就享有抵押权,因此可以优先受偿。(2分)
3.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
合同无效
?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
【答案】不能。(1分)因为(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分)本案中该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出卖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支付对价且完成公示,即可以善意取得。(2分)本案中,(
乙满足了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故其妻子的各主张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