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标错价”算不算欺诈?

发布时间:2026-08-28 19:23  浏览量:1

王某在某珠宝公司开设的线上店铺陆续下单购买了9笔足金999黄金饰品。

下单后,商家虽上传了物流单号,但对货物进行了拦截,导致货物长期滞留质检中心,王某始终未能收到商品。除上述9笔订单外,王某与该商家另有4笔订单交易已完成,还有1笔订单以商家赔付5%订单额方式取消。

王某多次通过平台客服、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催告商家发货。商家则回应称:因实习生操作失误,错将已过时的商品链接上架,导致商品定价远低于黄金原料成本价,故无法发货,仅同意按订单金额5%予以补偿。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按货款三倍赔偿损失,并主张黄金差价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因自身原因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发货义务,原告购买黄金饰品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关于货款退还问题,因涉案货款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被告并未实际收取,原告通过平台操作即可自行退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才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本案中,价格异常系商家内部操作失误所致,商家发现后主动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出补偿方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故意,故对原告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综合考虑被告违约事实、平台对未发货订单的赔付规则(订单金额5%)、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按原告已付款金额的5%赔偿损失。

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而“标错价”通常属于操作失误,商家发现问题后主动说明情况、拦截发货、提出补偿,恰恰说明其没有欺诈的故意。

因此,仅凭“标错价”这一事实,难以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但如果商家明知价格有误仍诱导消费者下单,或者事后编造虚假理由拒绝发货,则可能涉及欺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