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万元“穿越”1400公里秒变金条,电诈团伙10天花3800万元买了85公斤黄金,买金洗钱5人和金店老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6-09-10 21:50  浏览量:2

上海市民殷先生万万没有料到,自己近600万的积蓄,会在短短五天之内被骗光。而他更加无从得知的是,这些钱款在几分钟之内,就“穿越”到了1400公里外深圳的一处黄金珠宝市场,变成了一根根沉甸甸的金条。电诈团伙十天内购买了85千克黄金,3800万元电诈黑钱就这样被“洗白”。

10天购85千克黄金 洗钱黑链曝光

2023年11月23日傍晚,上海浦东新区警方接到一位殷先生的报警,他说,从当月11日起,短短五天内,他分12次将总计594万元的人民币,打到了一个网友提供的多个账户,但打完钱后,他就联系不上对方了。

图为殷先生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截图

被害人 殷先生:

她给了我一个账号,是国内的企业账号。她说你打过来,我赚钱过几天还给你。那收益多了,翻倍的。

原来,2023年9月,六十多岁的殷先生在网络上刷到一条推荐炒股的帖子,添加了一个自称“漫漫”的投资咨询师微信,对方每天与殷先生聊家常,谈投资,逐渐获得了他的信任。

畅聊两个月后,漫漫谎称要带殷先生炒外币赚取高额收益,她提供了多个企业账户让殷先生汇款,声称可代为操作、保本返利。殷先生信以为真,陆续打款近600万元。

殷先生陆续打款近600万元

对方失联后,殷先生慌忙报了警。警方追踪资金流向发现,殷先生的钱打入电诈分子提供的对公账户后,大约有一半立即就被转账到深圳的一家金店,全都用来购置了金条。

案件中的一组数据令人震惊:10天内,买金洗钱团伙拿着31家空壳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购买了85千克的金条,“洗白”3800万余元的电诈黑钱。这个团伙是怎么运作的?办案人员揭露了几人的操作流程。

图为本案涉案人的关系

经查,郑某和林某是这个买金洗钱团伙的中间人。2023年10月,郑某结识了具有贵金属交易资质的金店老板张某,随后,他带着林某一同登门,并介绍林某是某商会会长,需要购买大量黄金用作商会分红。

经查,2023年11月6日,郑某和林某现身张某的金店,同行的还有团伙成员吴某。吴某专门负责冒用他人身份,以“委托人”的角色,出面办理购金手续。这一次,他就自称是“邹某”,并拿出身份证和伪造的6家公司授权委托书,要求签合同买黄金。当时,老板张某不在店内,一名员工接待了这一行人,但他发现这个委托人“邹某”很反常,于是试探了一下对方。

冒名顶替被识破,黄金买卖眼看就没戏了,郑某连忙拨打了金店老板张某的电话,一番说服下,张某最终拍板应下了交易。

600万元“穿越”1400公里秒变金条

此后,洗钱团伙每天都拿着不同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光临”张某的金店,他们前后一共使用了31家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与金店签订了黄金销售合同,并且所有交易的委托人,都是被冒名顶替的“邹某”。

办案人员核实,“邹某”本人在案发前遗失了身份证,他本人并没有参与洗钱违法活动。

秒取货 凿除金条编码 逃避溯源侦查

冒用身份,去金店购置黄金,在整个洗钱犯罪链条中,还有另外两个重要角色,那就是幕后操盘者黄某,以及“取货人”陈某。为了尽快拿到黄金,黄某会安排陈某全程跟随店员,在交割仓库楼下等候,第一时间取走黄金。更狡猾的是,他们会凿掉金条的专用编码,迅速将黄金转移到上家手中,企图躲避警方的追查。

涉案金条的专用编码被凿掉

办案人员称,黄某除了安排几名团伙成员结伙购买金条,还让陈某充当“取货人”,专门等着金条一出库就迅速“提货”。

取到金条以后,陈某会立刻交到黄某手中。为了逃避司法机关侦查溯源,他们还会凿除金块上的编码。

之后,黄某就通过境外通讯软件等待上家指令,并按照对方要求转移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批对买金洗钱团伙的黄某、吴某、陈某、郑某、林某,以及金店老板张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这些被告人四年到三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对于案件涉及的上游电诈团伙等线索,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向洗钱团伙出售黄金 金店老板同样获刑

案件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多名被告人中,向洗钱团伙出售85公斤黄金的金店老板张某,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获刑三年十个月。他辩称自己“不知情”,并以“行业惯例”为托词,而检察机关则认为,这样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检察官指出,本案中,洗钱团伙用电诈款向金店老板购买的黄金,并不是普通的黄金首饰,而是每块重量1千克的金砖。10天内,几人用伪造的授权书、冒名顶替委托人,购买了85公斤黄金,而从事黄金交易行业超过20年的被告人张某,明知情况异常仍放任交易,这种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帮助转移的行为,已构成刑法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查,这起案件中,洗钱团伙前后使用了31家公司来买黄金洗钱,这些公司并无实际经营业务,均为空壳公司,相关线索也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检察官表示,随着公检法机关持续打击电诈犯罪以及相关洗钱犯罪,不法分子开始转向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渠道洗钱。作为大宗黄金交易的商家,须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共同阻断黑钱“洗白”链路,莫因一己私利,沦为电诈犯罪的“帮凶”。

黄金高保值、易流转、难溯源的特点,让电诈团伙企图把买金条当作“洗钱”渠道。打击电诈,既要抓前端诈骗,也要断后端洗钱,一些经营者为逐利漠视法定义务,对异常交易视而不见,甚至主动配合交易,已然触及法律红线,必定面临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