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利用丈夫职权收受巨款,称只是“人情往来”?
发布时间:2025-03-10 21:56 浏览量:5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0年10月,段某与姚某(已起诉)共同非法收受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已起诉)所送18K金翡翠挂件1件,经鉴定当时价值人民币35.5万元,后姚某利用某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为高某谋取利益,并挪用人民币5.1亿元为高某解决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担保、资金借用等问题。
2009年至2013年间,段某利用其丈夫姚某担任某省交通运输厅厅长职务上的影响力,3次非法收受高某、周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120万元,并为姚某、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段某辩称,高某通过她转交的金翡翠挂件1件是送给姚某的个人生日礼物,且对他们挪用公款的情况不清楚,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不能成立。
【瀛台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被告人段某犯受贿罪系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本案中,依据出具的证据能够证实:2010年10月5日,在姚某生日当天,高某通过被告人段某转交,将18K金翡翠挂件1件送给姚某,所送18K金翡翠挂件1件经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5万元;2012年5月至12月间,姚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高某在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担保、资金借用等方面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等事实。但是公诉机关不能提供证实被告人段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姚某通谋的证据,也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的证据,故对被告人段某不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二)关于被告人段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人民币120万元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结合本案具体涉案数额,应认定“数额巨大”为妥。
(三)关于被告人段某分别收受高某、周某人民币10万元和20万元是否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证实:段某跟姚某说过让他关照高某,帮忙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给某交通局局长周某打过电话,请其在某旅游专线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上关照周某,周某参与合作的某公司在该旅游专线公路土建二标工程项目上中标,并聘用周某为执行该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实施项目内部承包。事后,高某借段某儿媳妇生小孩之机送给段某人民币10万元,周某趁段某回老家探亲期间送给段某人民币20万元,这与段某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超越了正常“人情往来”的底线,是变质变味的“人情往来式”腐败,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四)关于被告人段某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姚某和高某相关的犯罪线索早在段某交代之前已为办案机关所掌握,就高某将1件金翡翠挂件送给姚某的事实,并非段某最先交代,故其无立功情节。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人民币共计1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段某的到案情形符合自首的规定,系自首,并退还了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段某有自首情节,对其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受贿罪系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段某及辩护人关于受贿罪不能成立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段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因段某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宜适用缓刑,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段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对于妻子的“人情往来”说辞,瀛台律师认为妻子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正常“人情往来”的底线,是变质变味的“人情往来式”腐败。在此提醒大家,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因一时的贪念而陷入违法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