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法院:珠宝承诺回购却撤柜失联?法院:商家违约,商场担责!
发布时间:2026-03-17 17:01 浏览量: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聚焦珠宝消费中常见的“承诺回购”纠纷,明确法律责任边界,守护群众消费安全。
案情简介
珠宝回购成空谈,消费者维权无门
消费者李某花费57000余元在某商场珠宝专柜购买钻石饰品,商家当场出具书面承诺,约定自购买之日起满两年,可按购买价格对该钻石进行原价回购。两年期满后,李某按照约定要求商家履行回购义务,却发现该珠宝专柜已从商场擅自撤柜,商家负责人失联,回购承诺无法兑现。多次维权无果后,李某将珠宝商家及商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履行回购义务,同时主张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厘清责任边界 依法判决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李某与珠宝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商家出具的回购承诺系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约定期限届满消费者要求回购时,珠宝商家未履行回购义务,擅自撤柜中断经营,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珠宝商家应当按照承诺向原告李某履行钻石回购义务,支付相应回购款。
关于商场是否承担责任,案涉珠宝专柜系租赁商场柜台开展经营活动,商场作为柜台出租者,对入驻商户负有监督、管理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柜台租赁期满或商家撤柜后,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柜台出租者(商场)要求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珠宝商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钻石回购义务,向原告李某支付约定回购款。如该珠宝商家无法履行回购义务,李某相应损失由商场负责赔偿。商场赔偿后,有权向珠宝商家追偿。
法官提示
:消费维权要点,时刻牢记于心
警惕“回购保值”营销,不轻信口头承诺。当前珠宝、奢侈品、收藏品等领域,“保值回购”“终身回收”等营销宣传层出不穷。消费者在选购时,切勿仅凭口头宣传轻信商家,务必将回购条件、回购价格、回购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加盖商家公章,妥善保存。
留存完整消费凭证,夯实维权基础。消费过程中,最大限度保存购物发票、付款转账记录、POS小票、商品保修单、回购承诺书、聊天记录、实物照片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完整的证据链条是依法维权的关键,能够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明晰商场法律责任,维权对象不遗漏。在商场、购物中心等场所消费时,若入驻商家存在违约、欺诈、撤柜失联等情形,消费者不仅可以起诉商家,还可以依法要求商场承担相应责任。
多元化解消费纠纷,依法理性维权。发生消费争议后,消费者可优先选择与商家协商和解;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等热线电话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仍无法解决的,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理性、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