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曝光的8起偷逃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白酒、成品油等消费税案件查处细节来了!
发布时间:2026-04-17 17:26 浏览量:3
4月17日,辽宁、江苏、安徽、山东、四川、新疆、贵州、广东等地税务部门曝光近几年依法查处的8起偷逃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白酒、成品油等消费税案件。
“绕行”万里偷逃消费税的黄金首饰
——揭秘辽宁潮尊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偷逃消费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务风险防控管理部门推送的案源线索,依法查处了辽宁潮尊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潮尊公司)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辽宁潮尊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将销售收入转移至在西藏自治区注册的4户空壳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从而享受西藏尚未全面开征消费税的特殊政策,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197.20万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问题。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潮尊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02.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经营地与开票地相距近万里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税务风险防控管理部门推送的案源线索,线索显示,潮尊公司涉嫌逃避缴纳消费税。
潮尊公司是沈阳本地一家黄金饰品销售企业,业务主要面向辽宁省内,但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长期、定向、大额向西藏云平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开具销售黄金饰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63亿元,占其对外开票总额的近50%。
一家本地企业,为何将半数销售额持续开往万里之遥的西藏?如此“舍近求远”背后究竟有哪些玄机,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带着疑问,税务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这4户企业中,有3家注册地址位于西藏的同一居民小区内,经营场所与其巨额采购业务规模明显不匹配。调查还发现,这4户企业均采用“沈阳批发、西藏零售”模式,即从潮尊公司购入黄金饰品后,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西藏自治区对在本地注册、销售的金银首饰等消费品,暂未征收消费税。结合这个情况,税务人员初步判断潮尊公司“沈阳批发、西藏零售”的模式,存在转移应税收入、偷逃消费税的嫌疑。
下游企业注册地址集中且非常规、业务规模与经营形态不匹配、商业模式不符合常规……综合案源线索与上述调查疑点,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随即对潮尊公司依法立案检查。
生产要素及财务数据现原形
检查人员对西藏云平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的发票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发现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货物均以黄金饰品为主,且进销项数据基本一致。但其大量餐饮、物流、装修等小额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均位于沈阳。更为奇怪的是,4户企业取得的装修费发票上备注的装修地址不在西藏,而是在位于沈阳的潮尊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楼下。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这4户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平台技术服务费发票,发票信息显示其存在网络销售行为。检查人员随即在电商平台搜索这4户企业的有关信息,发现这4户企业都用“潮尊”品牌开展直播带货,且其直播间页面显示直播IP定位始终在辽宁,与注册地点西藏严重不符。随后,检查人员对装修费发票显示的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其环境布置与4户注册在西藏的公司直播间背景完全一致,确认这里就是其实际直播场地。
经进一步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这4户企业备案的多名主要人员,均受雇于潮尊公司及其辽宁关联公司。其中,这4户企业共用的财务负责人齐莹,同时也在潮尊公司的本地关联公司任职。经对齐莹进行询问,齐莹承认西藏自治区4户公司均为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场地和人员,账务处理、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全部由其在沈阳完成。
至此,潮尊公司的违法链条彻底现形:潮尊公司在沈阳的金银珠宝城215室通过直播零售黄金,并直接从沈阳发货给消费者。完成销售后,却将收入以“批发”名义开票至注册在西藏的4户空壳公司,利用后者的身份进行(免税)申报,从而偷逃本应在沈阳缴纳的消费税。
此外,检查人员核查中还发现该公司因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导致部分收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1148.07万元。
虚构收入主体偷税终受惩
在掌握基本线索后,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潮尊公司负责人黄佳伟。在确凿证据面前,黄佳伟承认了为偷逃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潮尊公司在西藏自治区注册并操控4户空壳公司,通过虚构收入主体、转移收入等手段,将在沈阳销售黄金饰品取得的收入转移至西藏进行虚假申报,以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197.20万元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02.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六店隐匿藏私账 法网恢恢终追责
——揭开靖江靖祥珠宝有限公司偷逃消费税案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靖江靖祥珠宝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4年,靖江靖祥珠宝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共6家门店或柜台主要销售金银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经营款项后结算至个人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513.12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91.6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申报数据异常悬殊
前期,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线索,反映靖江靖祥珠宝有限公司申报销售收入与取得发票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存在未据实申报的涉税风险。
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实际经营6家珠宝销售门店(含5家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主营金银首饰批发零售等业务。2024年度,该公司申报销售收入1400万余元,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数,表面反映经营状况不好。但数据比对显示,该公司同期向供货方支付的货款金额达5772.55万元,申报收入与进货支出差距如此悬殊,与正常经营逻辑明显不符。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靖江靖祥珠宝有限公司立案检查。
个人账户分流 层层隐匿销售收入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公司相关结算数据。经深入分析发现,该公司对公账户2024年度备注为“营业款、货款、摆件”的进账金额合计643.53万元,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进账合计889.94万元。上述款项,该公司仅以对公账户收款金额作为纳税申报依据,账本数据均按申报收入虚假编制,销售与成本信息严重失实。
检查人员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进行重点核查。经查,该公司布设多台收款设备,其中6台专门用于旗下6家珠宝销售门店收款,收款备注明确标注“靖江某某金店”“泰州金店”等门店信息,而这些收款设备均绑定在公司员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营业款先进入员工个人账户,再转出至投资人、财务负责人个人账户,最终仅部分资金转入对公账户用于进货及门店运营,形成完整的资金隐匿链条。
进一步核实确认,该公司员工个人账户2024年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款项中,除泰州地区6家门店销售收入外,还包含其他地区营业资金收入,相关证据资料已传递至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另案处理。经逐笔梳理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流水,结合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和申报数据交叉印证,检查人员最终锁定应税收入,查实该公司隐匿销售收入达3361.2万元。
违法事实查清 依法从严查处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完整证据链条,靖江靖祥珠宝有限公司负责人叶群对通过个人账户分流营业款、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自愿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处罚。经查实,该公司旗下6家门店通过上述违法手段,共计少缴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费513.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靖江靖祥珠宝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91.6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隐匿千万营收 注销难逃追责
——揭秘歙县4家珠宝店业主林浩、林海偷逃消费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林浩、林海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林浩、林海通过歙县中金珠宝店、歙县徽韵中金珠宝店、歙县唯爱珠宝店、歙县六顺中金珠宝店等4家个体工商户(2024年3月均已注销)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29.18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林浩、林海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5.0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进销差距异常 涉税疑点凸显
2025年3月,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上级部门推送的风险线索,反映歙县中金珠宝店消费税应税首饰的进项金额远大于销项金额,存在隐匿收入少缴税费嫌疑。
检查人员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比对该珠宝店的发票数据和自行申报信息,发现其2022年至2024年共计接收上游两家公司金银珠宝首饰发票685份,发票金额合计8100.56万元,但同期申报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仅467.35万元,消费税应税收入463.86万元。八千多万的进货成本,却只申报了不到五百万的销售收入,有违经营常理。
检查人员依法对歙县中金珠宝店业主林浩进行询问。林浩声称自己是某黄金品牌歙县地区加盟代理人,在歙县开有4家珠宝首饰店,分别是以他自己为业主的歙县中金珠宝店、歙县徽韵中金珠宝店,以及以他弟弟林海为业主的歙县唯爱珠宝店、歙县六顺中金珠宝店。歙县中金珠宝店采购的金银首饰,是供前述4家门店共同销售的。对此,检查人员又逐一调阅了另外3家珠宝店2022-2024年的纳税申报表,发现4店合计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1578.87万元,消费税应税收入1565.36万元。即便四家营收相加,与八千多万的总进货金额相比,依旧存在六千多万的缺口,进销悬殊的疑点并未排除。
注销妄图逃责 锁定个人立案
检查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涉案的4家珠宝店均已于2024年3月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注销只是市场主体资格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应税责任的免除,税务机关仍可向登记的经营者或者实际经营者追究税收违法责任。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依法对林浩、林海个人立案检查,未如实申报应税收入造成的少缴税款向林浩、林海个人进行追征。
立案后,检查人员核查发现林浩、林海先后以歙县徽韵中金珠宝店和歙县唯爱珠宝店的名义在银行设立经营账户,统一收取4家珠宝店的销售款。经营账户与林浩、林海个人银行卡绑定,每日经营收款自动结转至银行卡上。
经核查,2022年至2024年,4家店通过经营账户收款共计6158.79万元,与对外申报的一千多万形成鲜明对比,戳破此前统一分销的辩解。
收入隐瞒造假 偷税必受惩处
在完整的证据链条和真实收款数据面前,林浩、林海最终承认隐瞒收入事实,并配合提供了检查期间4家珠宝店合计1万多张销售单。依据销售单,检查人员按月对消费税应税收入与非消费税应税收入做了区分,最终确认4家珠宝店零售收入共计6193.18万元,其中应征消费税收入3849.82万元。此外,歙县中金珠宝店除零售外还向其他商户供货,另取得未申报供货销售收入226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林浩、林海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5.0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私人账户收货款 隐匿收入终被查
——揭秘汶上县鑫福黄金珠宝店偷逃消费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前期风险分析情况依法查处了汶上县鑫福黄金珠宝店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3年至2025年,汶上县鑫福黄金珠宝店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09.58万元。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59.7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黄金旺铺”购销失衡 数据差异显露端倪
前期,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开展数据线索分析时发现,鑫福珠宝年均销售收入只有70余万元,与同行业规模相仿的经营主体销售收入相比,明显偏少,这引起税务人员注意。
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2023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鑫福珠宝共取得上游开具的“金银珠宝首饰”等发票金额合计5210.88万元,而在此期间其申报销售收入只有142.87万元。
进销金额相差近37倍,既无法用库存解释,也不符合行业常规,税务人员初步判断鑫福珠宝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嫌疑。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随即对鑫福珠宝立案调查。
对公入账寥寥无几 私户收款隐匿收入
检查人员前往鑫福珠宝实地核查,发现这家珠宝店位于当地繁华商业地段,店面面积80余平米,店内销售8名。按照正常经营逻辑,仅维持日常运转就需要稳定且可观的营业收入支撑,凭借该店的申报收入,难以覆盖基本运营开支。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要求提供经营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店铺负责人却以其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会计账簿作为借口,仅向检查人员提交了1个对公收款账户。
检查人员对这一对公账户的流水进行核对,并与门店留存的销售台账、库存进出记录逐一比对,结果发现账户收入、销售数据、库存变动三者完全无法对应。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店铺负责人及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开展核查时,发现多个私人账户存在高频次、大额度的资金流入,资金入账时间与门店日常营业时段吻合,单笔金额从数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符合黄金珠宝零售的交易特点。进一步核查显示,这些资金均通过大众普遍使用的第三方平台支付,与门店POS机刷卡记录、线上线下收款账单信息一一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资金证据链。
至此,鑫福珠宝利用个人账户收款、隐匿真实销售收入、不据实申报的违法操作,彻底浮出水面。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违法行为终受严惩
面对完整的证据链,鑫福黄金珠宝店实际控制人郑聪建最终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鑫福黄金珠宝店利用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意愿较低这一“便利”条件,利用个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瞒收入5156.53万元,大量零售销售收入不登记入账,从而达到偷税目的,造成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09.5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追缴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59.7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隐藏起来的黄金销售款
——揭秘西藏垦泰商贸两家成都分公司偷逃消费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西藏垦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双流第一分公司和西藏垦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双流东升分公司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垦泰商贸两家成都分公司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销售资金进行“公私分流”、将公司大额收入转入公司员工私人账户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77.19万元。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西藏垦泰商贸有限公司两家成都分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12.6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销售火爆却“低申报” 金银饰品店疑云初现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日常风险分析时发现,垦泰商贸两家成都分公司申报数据异常:两家公司主营金银首饰零售,店铺均位于成都双流区繁华商圈,客流量可观。数据显示,两家公司年均申报收入约100万元。然而公司取得的租金、水电等进项发票金额年均超60万元。按其申报收入测算,公司显然难以覆盖日常运营开支。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兵。面对初步询问,王兵回答:“我们集团实行资金高度集中管理,所有门店销售款都通过总公司统一的POS机系统,直接进入总公司账户,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分公司只是销售终端,自然没有收入可申报。”
根据王兵的陈述,检查人员依法在系统中调取数据,发现该公司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并未履行汇总纳税备案流程,同时,其也无法提供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税款的明细。
第三方支付平台牵出隐匿资金迷局
为弄清楚事实,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垦泰商贸成都两家分公司内部销售台账、出货单、保修单等原始凭证。经比对发现,其销售单据与申报数据差别巨大。
经查实,两家公司共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登记了3个商户号,除对公账户有收款外,另外两个商户号均为垦泰商贸两家成都分公司的员工的个人账户,收款金额较对公账户更为巨大。检查人员随即依法约谈了两名员工,两人均承认账户收款资金实际为公司销售金银饰品取得的销售货款。
检查人员将账户流水及内部销售单据进行交叉比对后,最终查实垦泰商贸两家成都分公司违法事实:该公司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销售资金进行“公私分流”,将大额收入转入公司员工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其中,垦泰商贸成都双流第一分公司隐匿收入2765.54万元,垦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双流东升分公司隐匿收入1748.95万元,共计少缴消费税等税费277.19万元。
“公私分流”瞒收入 偷税难逃法纪严惩
在无法辩驳的证据链前,王兵承认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销售资金进行“公私分流”,将大额收入转入公司员工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同时还通过将门店销售收入导入总公司及个人账户,从而在分公司层面进行“低申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根据税法规定,垦泰商贸两家成都分公司均为独立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独立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主体。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货物并销售,双方构成独立的购销关系。分公司对外销售金银首饰取得收入,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及增值税等税费。
检查人员向其道明法律依据,王兵表示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两家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12.6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私人账户成隐秘“金库”
——还原阿克苏市富晨珠宝行偷逃消费税案始末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阿克苏市富晨珠宝行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阿克苏市富晨珠宝行(以下简称“富晨珠宝行”)主要销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175.89万元。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1.2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自查补税难掩黄金旺铺“猫腻”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富晨珠宝行2021-2024年申报收入仅为75万元,年均不足20万元,与该店同位于繁华市中心的其他珠宝行对比,存在巨大差异。鉴于此,税务部门立即对其开展风险核查。
很快,富晨珠宝行自查调增2021-2024年营业收入至2402.1万元,并补缴了税费款,而且其提供的佐证资料中,店内POS机收款金额与自查后的2402.1万元收入相对应,表面上虽已账实相符,但对比同地段、同规模的其他珠宝行,其自查后年均申报收入仍然偏低。对此,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资金流水揭露“暗度陈仓”真相
在检查中,店内负责人张文俊称该店为个体工商户,没有聘请财务人员,也没有设置账本和出入库登记,无法提供账册资料。
对此,检查人员多次调查走访,了解到该店经营较为稳定,特别是近几年旅游消费旺盛,带动黄金、玉石等珠宝商品销售较好,而且在调查中还得知,该店实际控制人为曹早侠,其名下还经营着5家服装店铺。其中,是否存在将黄金等消费税应税商品混同服装销售,从而逃避消费税的情况?
随即,检查人员依法对曹早侠的资金账户信息进行数据采集,通过初步比对分析明细,一张频繁大额进出账的银行卡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为进一步核实往来资金的性质,检查人员对资金流水进行逐一核实,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最终核实富晨珠宝行未申报的收入共计1856.12万元。
铁证面前最终受法律严惩
面对税务部门依法查实的证据,富晨珠宝行法定代表人曹早侠、店内负责人张文俊最终承认,因金银、钻石、铂金等首饰零售环节需缴纳消费税,采取用微信、支付宝绑定未报备的银行账号收款方式,将珠宝店收入混到服装店销售收入中,以此逃避缴纳消费税等税费,两人表示将积极整改、接受处罚。
经查,富晨珠宝行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消费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合计175.89万元,其中少缴消费税100.2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富晨珠宝行偷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1.2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A级光环下的“影子账户”
——揭秘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鹏程酒厂偷逃消费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鹏程酒厂(以下简称“鹏程酒厂”)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1年,鹏程酒厂主要生产销售白酒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1337.81万元。2025年11月,遵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791.6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零申报与遗失的账簿
前期,遵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鹏程酒厂存在偷税行为。
税务人员随即依法开展核查,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这家成立于2007年的个人独资企业,曾在2021年被评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在当地颇具规模。然而从2022年起,该企业突然连续进行零申报,与此前的经营规模严重脱节。
带着疑问,税务人员来到企业注册地址开展初步核查,发现厂房早已易主,鹏程酒厂已无实际经营。更蹊跷的是,面对税务人员核查账簿的要求,企业原财务人员称,公司的账簿、凭证资料已全部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一边是曾经的A级纳税信用企业突然零申报,一边是关键涉税账簿莫名遗失,种种迹象引起税务人员警觉。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对鹏程酒厂依法立案检查。
“体外循环”偷税路径浮出水面
面对检查人员关于涉税账簿遗失的询问,鹏程酒厂法定代表人汤秉顺解释,2021年企业计划并入一家大型酒业集团,却因个人独资企业的属性未能完成合并,随后便启动注销程序。注销期间,频繁更换财务人员造成账目管理衔接断层,最终导致账务资料遗失。
为查清案件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企业相关资料,并查找到鹏程酒厂的电子账簿与合作协议。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在2021年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排他性商标授权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当年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而电子账目显示的资金流水,也与协议内容表面基本契合。
看似“完美”的账面记录让检查人员产生疑问,白酒行业通常会提前签订销售合同,这家经营多年的白酒企业,为何历史订单记录一片空白?如果企业在签订排他性协议前就已有承接订单,那相关销售收入又流向哪里?
随着检查的深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为了履行2021年前签订且已收取定金的存量合同,鹏程酒厂在签订排他性协议后,通过外购基酒和包装材料完成了订单交付,而这些交易产生的销售收入,均未经过企业对公账户。
顺着这一线索,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相关人员银行流水,一条清晰的“体外循环”路径浮出水面:所有销售收入最终都流向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亲属的个人账户,该账户在2021年呈现出明显的经营性特征,资金收付与白酒行业的采购、销售周期高度吻合。经逐笔核实,2021年通过该个人账户收取的不含税销售收入高达3401.69万元,且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证据确凿依法处置,2791万元税款罚款全额入库
在电子账套、银行流水、购销合同等形成的完整证据链面前,鹏程酒厂法定代表人汤秉顺提交书面说明,承认了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且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并解释称,因企业进入清算注销阶段,未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人也未意识到注销期间的经营收入仍需依法申报,最终造成部分收入未申报纳税。
调查期间,鹏程酒厂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态度较为配合,主动预缴税款1305.07万元。经最终核查确认,2021年度鹏程酒厂通过亲属个人账户收取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达3401.69万元,造成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1337.8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791.6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石化经销企业暗藏的油品“调和术”
——还原茂名市宏坚石化有限公司偷逃消费税案件真相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茂名市宏坚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坚石化”)偷税案件。经查,2023年,宏坚石化主要销售成品油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账外调和应税油品销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27.32万元。202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449.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
敏感化工品“有进无销”牵出偷税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托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宏坚石化2023年存在购进戊烷、戊烷发泡剂等敏感油品的发票,却无对应销售开票记录,可能存在隐匿混合油品并偷逃消费税的嫌疑。
随后,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征管系统数据核查,发现宏坚石化2023年未开票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重高达71.7%,远超同类企业常规水平。
为核实情况,检查人员前往企业实地调查,发现企业曾购进戊烷、高沸点芳烃溶剂等敏感化工品以及汽油,账面上有相关入库记录。但奇怪的是,企业仅有汽油出库记录却无敏感化工品的出库记录,且汽油出入库数量平衡,仓库内也不存在剩余油品。当检查人员询问仓储人员上述敏感化工品出库记录时,仓储人员表示没有保存,无法说明这些化工品具体去向。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当年购进的戊烷发泡剂、高沸点芳烃溶剂、甲基叔丁基醚、工业用碳十粗芳烃、异辛烷等多种油品,均存在“有进无销”的异常情况。
高占比的未开票收入、缺失的出库记录、多种敏感化工品有进无销,以上疑点均表明,宏坚石化可能存在非法调和油品、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消费税的嫌疑。
储备设备揭开非法调和真相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实地走访宏坚石化的储罐地。宏坚石化向茂名某石化有限公司租赁的储罐,均为不具备加压条件的浮顶罐。根据上游生产企业出具的技术说明,戊烷和戊烷发泡剂属于碳五烃类,由于产品的理化性质,必须存放在具备加压条件的储备设备当中,例如球罐、卧罐、槽车等。
宏坚石化不具备加压或降温功能的浮顶罐,是否还有其他办法安全存放戊烷和戊烷发泡剂类产品?经询问上游生产企业员工得知,若要使用不具备加压条件的浮顶罐储存戊烷发泡剂,必须采取罐内调和方式,即在罐内预先装入大量如汽油等重料类液体产品,再掺入戊烷发泡剂进行混合,才能实现暂时储存。这从技术层面揭示,宏坚石化若要将戊烷发泡剂存入其所租赁的储罐,则必然已与其他油品进行混合。结合货物从上游运输到宏坚租赁油罐的运输信息,宏坚公司在2023年期间将戊烷、戊烷发泡剂共计596.43吨卸进租赁油罐,必然要与其他油品进行混合,否则无法实现戊烷、戊烷发泡剂的储存。
企业将戊烷、戊烷发泡剂与其他油品进行混合,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的规定,企业调和生产的油品若未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则混合后的产品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经进一步查证确认,在上述业务发生时,宏坚石化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宏坚石化故意隐瞒油品混合事实,规避消费税纳税义务的行为已愈发清晰。
出入库磅单记录锁定另一油品混合事实
在戊烷发泡剂的调查取得突破后,另一敏感油品高沸点芳烃溶剂也引起了检查人员关注。
检查人员比对分析宏坚石化的账册资料、合同资料和出入库记录后,发现该企业购进了421.35吨高沸点芳烃溶剂,但全部以无票销售形式处理,每笔销售仅附有一张会计凭证及一份未载明客户信息的结算收货确认函,缺乏对应的销售合同、提货委托、出库磅单等关键单据。
检查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但在数次询问中,其陈述前后矛盾,其最初坚称储罐内仅存放汽油,后续又改称对高沸点芳烃溶剂的出库情况“不记得、不清楚”,显露出隐瞒意图。
检查人员从宏坚石化的储罐租赁公司调取了宏坚石化的磅单记录、购销合同、提货委托书、结算确认表等资料。发现宏坚石化租赁的储罐中,既有汽油的存储记录,也有高沸点芳烃溶剂的存储记录。更关键的是,出入库磅单显示,企业在汽油还未完全出库的情况下,就在储罐中连续混入了高沸点芳烃溶剂,随后再对外销售。这一操作流程证实,宏坚石化存在将高沸点芳烃溶剂与汽油进行混合的行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将高沸点芳烃溶剂与汽油混合,并对外销售该混合产品,符合汽油的消费税征收规定,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至此,宏坚石化的逃税手法“一览无余”:该企业作为经销企业,从上游采购敏感化工品,在无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直接将这些原料注入储罐进行物理混合,产出所谓的“汽油”进行销售,规避其作为油品调和者应承担的消费税纳税义务,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违法行径终难逃法网
经查实,宏坚石化将596.43吨戊烷、戊烷发泡剂与其他油品进行混合,在未取得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前对外销售,应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将421.35吨高沸点芳烃溶剂与汽油进行混合后对外销售,应按汽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宏坚石化通过账外调和油品并销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款227.3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宏坚石化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449.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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