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例:隐匿黄金销售收入1240万,珠宝公司偷税被罚42.8万

发布时间:2026-07-27 14:27  浏览量:3

案例总结:

本案中,沈阳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黄金饰品等零售收入,2023年至2025年累计隐匿不含税销售收入12,401,029.38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构成偷税。税务机关依据发票流、申报收入与库存严重不匹配等线索查实,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关裁量基准,对其处以罚款428,809.25元。该案表明,金税系统下“进销不符”、库存异常等风险极易暴露珠宝零售行业账外隐匿收入行为,偷税必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行业应引以为戒。

沈税稽三罚﹝2026﹞38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沈阳市XXX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428,809.2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7-15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

:增值税及附加方面 你单位存在隐匿收入未足额申报增值税及附加情况。

你单位2022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取得发票111份,金额20991764.94元,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金银饰品等金额20637615.39元。

你单位2022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收入合计为4553540.17元,你单位提供

库存明细表显示库存为8583071.85元,

不含税金额7595638.81元,进销严重不符,存在隐匿收入情况。

2023年隐匿收入271786.48元,2024年隐匿收入10355610.80元,2025年隐匿收入1773632.10元。

违法事实二

:消费税及附加方面 你单位存在隐匿收入未足额缴纳消费税及附加。

你单位隐匿的收入均为销售黄金饰品等,需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隐匿收入金额与违法事实一金额一致,2023年隐匿收入271786.48元,2024年隐匿收入10355610.80元,2025年隐匿收入1773632.10元。

违法事实三

: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隐匿收入未足额申报企业所得税,

具体隐匿收入金额与违法事实一计算金额一致,2023年隐匿收入271786.48元,2024年隐匿收入10355610.80元,2025年隐匿收入1773632.10元。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结果

罚款428809.2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17,《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