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诉讼主体确定

发布时间:2025-04-03 09:32  浏览量:48

法院:在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关系中,主张自身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而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则是公司。此外,与案件所涉股权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股东资格的反向确认之诉中,其具有明确的诉的利益,能够有效消除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并且,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类案件。

案例来源: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0 )最高法民终 1178 号;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