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而复得”的珠宝丨案例速递
发布时间:2024-08-16 23:00 浏览量:9
人生有三大幸事:虚惊一场、失而复得、久别重逢。今天我们就来讲一个“失而复得”的故事。
苏女士和刘女士是闺蜜。苏女士是一名古董珠宝收藏家,刘女士则是一名婚纱设计师。刘女士在本市一家高级酒店里经营婚纱店,希望能有一些高档珠宝增添氛围,便向闺蜜苏女士借来了16件古董珠宝展示在婚纱店中。这些珠宝价格不菲,是苏女士多年的心血。
2019年5月的一天,苏女士照常去店铺查看自己的珠宝,却发现店铺大门紧闭,门上还加了一把锁。苏女士联系刘女士后得知,婚纱店因欠付酒店租金被酒店强行锁门,珠宝也被扣留。失去心爱的珠宝,苏女士心痛不已,开始了长达五年的艰难维权之路。
珠宝被锁在店铺内后,苏女士找到酒店说明情况,刘女士也向酒店作出解释珠宝仅是借来摆放在店铺内,但酒店仅同意将珠宝转移至保险箱内,而不同意返还。酒店认为,只有在刘女士付清租金的情况下方可返还扣留的物品。
多次的沟通无果,苏女士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珠宝几乎都购买于海外,苏女士必须提供相应的购物凭证等证据证明其是珠宝的所有权人。在第一次起诉后,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苏女士撤回了诉讼。
然而苏女士并未放弃,她重新整理证据,再次提起诉讼。审理中,酒店认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欠租的情况下,酒店有权留置店铺内的物品,因此酒店对案涉珠宝行使留置权合法有效,不同意返还珠宝。
经法院审理认为
酒店作为出租人并未合法占有店铺内的珠宝,不满足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同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租赁合同约定不能创设法定之外的留置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苏女士要求酒店返还珠宝的诉求,酒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段漫长的取“宝”之路终于走到了尽头,五年前被扣留的珠宝失而复得。面对如今的“完璧归赵”,苏女士感慨万分,心中的重石终于落地。苏女士还专门给法院写信,对审判人员公正高效处理案件,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表示衷心感谢和高度赞扬。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而这种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合法的法律关系而发生。
本案刘女士承租酒店商铺,并将案涉珠宝陈列于商铺内,至刘女士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未发生酒店已合法占有案涉珠宝的事实,故不具备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此外,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基于当事人协议约定而设立,故酒店以租赁协议条款设立留置权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