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律师:拉人到珠宝公司做类黄金差价交易,介绍人赔部分

发布时间:2025-04-24 23:06  浏览量:54

案例:周某是某珠宝公司代理商,该公司从事黄金的买涨买跌业务,其实是非法期货业务,引用的是期货规则。张某经过引荐认识了周某,也在周某这里做。张某负责说明指令给周某,周某接收到报单给某珠宝公司,最后返回交易结果。一年后,张某亏损200多万,起诉周某要求其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论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律关系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经审查,第一,张某与周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知,张某多次向周某下达黄金买涨买跌及买入卖出的指令,周某接受张某的指令后进行相应操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已构成委托理财关系并无不当。但案涉黄金交易表现为无需实物交割、交易主体通过缴纳少量定金(保证金)即可买入或卖出以达到赚取差价的目的,该交易模式与期货交易的特征相吻合,而张某、周某、以及案外人某(海南)珠宝有限公司均不具备黄金期货经营资质,也无资格代理开展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业务,故案涉交易行为属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在行政法规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变相从事类似黄金期货交易,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该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张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参与类似黄金期货交易,对于投资交易方式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且对于是否下单交易、交易数额及买入卖出等均进行了积极、自主的判断和决策,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周某、作为珠宝行业从业人员,明知其自身或其所称的某(海南)珠宝有限公司不具备经营黄金期货业务或相应经纪、代理业务资质,仍接受张某委托,代其进行交易,对于张某的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交易无效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涉交易风险及双方过错程度的情况下,酌定确定周某、承担赔偿损失金额为213,564元,该责任比例较为合理,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维持。张某上诉主张周某、存在诱导交易行为,应当承担更大比例的过错责任,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存在承诺保本、交易零风险等故意诱导交易的行为,因此,对张某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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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xasonglvshi